青海省颁布《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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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0:30 人民网 |
人民网西宁12月17日电记者马应珊、刘鑫焱报道:从青海省卫生厅获悉,由卫生厅起草的《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经由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3月1日实施。《条例》共5章41条,对青海省6种地方病的防治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在防治地方病工作中的职责,防治各种地方病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等4方面内容,整个《条例》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地方病防治方针。 青海省是全国地方病危害最严重的省(区)之一,具有病种多、流行范围广、病情重、防治难度大、成本高等特点。青海省的72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均有地方病流行,530万人不同程度地受到一种或多种地方病的威胁。青海省现已查明的地方病有鼠疫、碘缺乏症、布鲁氏菌病、大骨节病、氟中毒及包虫病等6种,地方性砷中毒正在调查中。这些地方病主要流行在农牧区和贫困地区,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也阻碍青海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防治地方病,保护各族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青海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