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推出契税优惠政策 促进企业重组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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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5:39 人民网 |
人民网太原12月17日电 记者罗盘报道:为减轻企业改革的税收负担,16日,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改制重组可享受的契税优惠政策。 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分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也免征契税。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则免征契税。 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时,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若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契税也全部免征。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