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开除职工有理有据 台西交电败诉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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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5:55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晚报讯近日,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青岛市台西交电商场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但却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败诉。 1990年3月,王女士进入台西交电商场工作。后双方签订了自1998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劳动合同。自2000年8月8日起,该店无法正常营业,王女士只好在家待岗。在法庭上店方说,2001年6月17日,向王女士送达通知,要求王女士于2001年6月20日早8时30分到店内盘点。又在2001年6月16日,通过决议定于2001年6月19日每日下午2时上班,也通知了王女士。但王女士一直没有上班。 2002年5月28日,店方以王女士旷工一年多为由,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于2002年9月给王女士办理了失业手续。王女士则说,店方开除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并且没有作出决定及通知我。而且解除合同前12个月都没有工资。为此,王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判定店方支付王女士经济赔偿金,并承担仲裁受理费。店方不服从判决,于是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店方作为用人单位未向法院提交切实有效的证明来证明其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因此,应由店方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店方,因此店方应该支付王女士经济赔偿金。最终,一审判决青岛市台西交电商场支付被告王女士经济赔偿金4440元,并承担案件审理费。(邹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