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潘胡建的苦恼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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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0:34 人民网 |
网友:邬凤英 潘胡建是重庆云阳县劳动与保障管理局监察科科长。自从温家宝总理帮助这个县的农妇熊德明讨薪的消息曝光之后,潘的工作量大增,过去他每月接到的民工投诉案件不过两三起,而现在每天都有10余起。在“清欠”过程中,潘感到最苦恼的是法律方面存在的空白让他找不到着力点:“比如,遇到包工头赖账,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强硬措施?包工头无力支付拖欠款时又该怎样处理?这些都没有具体条文可依。前几天,民工‘押’着一个包工头来找我们,包工头承认拖欠工资,但他坚称无力支付,我们最后只好将他放了”(见12月13日《新民周刊》)。 潘的苦恼引发了我的困惑——当一个人宣称他无力支付债务时,而政府又无可奈何时,债权人为什么不能要求法院宣告他破产? 冷静地来看,目前各地在“总理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出现的“清欠”行动,虽然力度很大,但仍然是由政府主导,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进行的。这种方式的一个最大缺点,就是它会随着政府注意力的转移而停顿下来。而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的方式“清欠”,则一旦被告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或者在败诉之后仍不兑现,则“潘胡建的苦恼”就会出现,法院的判决就会成为一张“白条”。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要真正使“恶意欠薪者”有所忌惮,就必须从速制定新的《破产法》,这部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而法院一旦作出了这样的宣告,则被告人的财产就将被冻结起来,以防止财产的流失。同时对破产前一定时间,如半年或一年内的非正常处理财产的行为要进行必要的查究,比如说无偿划出财产、低价处理财产、无偿捐赠、无偿转移等,法院要确定这些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应财产。而民工作为弱势债权人,他们的工资应该从这些被冻结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目前实施的《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因为从适用范围来说,它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从衡量标准来说,其中规定的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等等,都难以量化和认定。新的《破产法》则不仅应该适用所有法人,而且也应该适用于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他将为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一个“包工头”或其他什么“老板”在做了破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就要限制他的消费,不能让他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金”领受者的生活水平。 可以预言的是,如果新《破产法》能体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有可能被宣告破产”的精神,就等于是在那些潜在的恶意欠薪者头上悬挂起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把利剑的出现将对目前大面积存在的“恶意欠薪”现象产生釜底抽薪的效果,会成为民工迫使“老板”如约付酬的最有力的谈判手段。任何一个“老板”都不敢再轻易拿“我没有钱”来搪塞民工,因为这不仅可能导致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可能会出现全部财产都被清算的噩梦!而政府则再也不必一到岁末年初就把“清欠”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了,因为作为普遍现象的“恶意欠薪”将不复存在了。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