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提倡的“村干诫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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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1:43 红网 |
12月17日的《现代农村报》报道说,为加强对村级干部的规范化管理,安徽省滁州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村干部诫勉制,根据这一制度的规定,该市的乡镇一级党委将对整日热衷于吃喝玩乐或搞宗族宗派闹不团结的;工作失误较多;年终评议得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的;在年度各项工作综合考核中,位居本乡镇最后一名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行诫勉,对诫勉后无明显变化,并拒绝辞职的予以撤职处理或依法予以罢免。 按我们传统的认识和过去的经验,“诫勉”一词一般是适用于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之中,如今滁州市将“诫勉”的对象也扩大到“九品官”以下的村级干部,可谓开了“官员诫勉”工作的先河。笔者以为,这一做法无疑是对推进村级民主建设和法制进程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实践,它对于规范村干部的自身行政行为、约束如今在一些地方已恶意膨胀的“村官治村”的错误倾向,具有鲜明的警诫意义和导向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村民直选村官制度如一夜春风,在全国农村普遍实施,各地通过民选的村官纷纷走上政治舞台,给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带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不少地方,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的力度不够,再加之农村工作运行机制、人们的传统观念习俗,不同人群的利益所隔膜与阻滞,即使在同一县境、乡境,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也不尽相同,不少地方甚至陷入了“村官治村”的误区。少数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的村官以“老子天下第一”的土皇帝自踞,滥用权力、偏亲向友、拉帮结派。据日前的《法制日报》报道说,江西省永修县艾城村是一个昔日在当地屈指可数的富裕村,村里经济达千万元之巨,因前任村官贪污腐化,挥霍无度,几年时间之内,竟沦为一个举债度日、老百姓手中拿着白条却无法兑现的贫困村。同是《现代农村报》报道说,安徽省无为县的四名村官因贪污村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也于日前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全部判刑。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是实现村民当家作主,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村委会更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民选的村干部只有为群众一心一意谋福利、求发展的权利,并无任何结党营私,贪污腐化、挥霍浪费,凌驾于百姓之上的特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民群众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和微弱的话语权,使得村民自治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难以摆上日程,村民自治活动难以有效开展,村民自治权利难以得到实现,同时,上级党委和政府也在少数村官扯起的所谓“村民自治”虎旗下,放不开手脚,缺乏对村级组织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放任自流,这就造成了一些村官的违法乱纪行为得不到体制、制度、机制上的有效遏制,其最终损害的还是众多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导制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各种矛盾交织激化,使得农民越级上访增多,村级司法案件增多。 依笔者看来,滁州市所实行的村干“诫勉”制度,适逢其时,更是对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有益补充和有力保障。首先,它实现了对村官履行职务时的法治化监督,变过去的“软评议”为“硬诫勉”,使得村民在监督村干时有制可依,以便及时地发现和纠正村官违章违制问题,对“村官治村”的错误倾向更是一种善意的纠偏,实现了还权于村民。其次,它赋予了上级组织对于监督村官行政行为的更多的法制手段和空间,使得组织监督、行政监察得以落到实处,为村干们套上了紧箍咒,更使村官们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时时意识到,自己要对行为后果负起法律责任,为官一任就必须造福一方。当然,上级组织在对村官进行监督和诫勉时,更多的还是要听取来自基层农民的意见和群众的心声,这样才能保证监督和诫勉工作的公正与公平。(稿源:红网)(作者:刘兴民)(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