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不应该被授予"发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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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1:43 红网 |
10日,于1974年在打井中发现了秦兵马俑的西安临潼区下和村杨新满、杨培彦、杨全义等3位农民代表9名发现人将“关于‘秦兵马俑发现人’资格认定的申请报告”交给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要求该馆颁发证书、确认他们的“发现权”。并要求对该馆一号坑介绍文字“当地农民打井发现”中的“农民”,全部写出他们的姓名,如果不能获得秦俑馆的答复,即提起诉讼。(华商报12月11日报道)。 该事件已经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对于是否应该向杨新满等九人颁发证书、确认他们的“发现权”,各方说法不一.要解决问题首选得解决:到底什么是发现权?博物馆方面称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是正确的.因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1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但毕竟这种权利是归属到“知识产权”上的,所以这里的发现,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发现,而是通过智力或者创造性的劳动得来的,不是运气或者偶然.虽然作为历史见证人,毫无疑问是这9位农民首先发现了兵马俑,但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发现,这种发现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发现权".他们并不能判断其中蕴藏的巨大文物价值,也不知道他们挖出来的是世界第八大奇迹.他们没有为兵马俑作过任何智力活动以及带来创造性成果.兵马俑的发现只是一个历史的偶然,它自古以来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没有这九位农民迟早还会有其他的炎黄子孙去发现它,所以九位农民与后来震惊世界的发现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故他们不应该享受"发现权". 此外,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发现文物并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应该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秦始皇兵马俑闻名于世,许多人以次作为依据认为他们应该被授予"发现权"作为奖励。但国家对于这九位农民也曾给与过一定的奖励。1974年,当时的县文化馆长拿出了他当月的工资30元,交给了杨家兄弟.三十多元钱在当时已是一笔巨财,杨家兄弟上交了生产队,生产队用这笔钱奖励了每位村民四个工分.杨志发后来还被任命为兵马俑名誉馆长,月薪八千元人民币,其他几位也曾在兵马俑博物馆签名售书.所以说国家并没有忘记他们,他们也享受过发现文物带来的荣誉和奖励. 文物考古方面的发现与科学发现有着本质上区别,区别就在于这种发现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不给文物发现者以"发现权"并不是特别要针对这九位农民,这不是歧视,因为即使每天都在不断的发现中的各级考古工作者都没有要求给予"发现权"一说.对于"发现权"要慎重,不能开这个口子,因为,一旦“发现权”包含有太多的权利要求,以后的文物保护就会出现问题,而且一旦此次“发现权”被确认,难保不会有更多的要求提出。多少年来文物保护法一直在完善,惟有“保护地下文物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这一条原则,从未改动过。不讲义务只谈权利,将对国家的文物保护造成不良影响。(稿源:红网)(作者:何赞)(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