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竟不知小学生也有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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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1:43 红网 |
教师只有充分尊重学生的每一项个人权利,才能培养出能够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自身权利的公民,而对学生个人权利的尊重,就体现在学校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小事上。据新华社报道,南京某小学教师准备出版一本小学生作文写作技巧的书,想引用其学生平时写的作文作为分析评论对象,却遭到有些学生家长的反对,这些家长提出,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就引用学生作文这一做法侵害了学生的著作权,而这位老师对家长的这种反应,却不能理解. 我惊诧于南京这位教师的做法,他竟然不知道学生对自己的作文也是有著作权的,是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而这位教师,又是一个从教多年、业务精良的优秀教师。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仅是教育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不懂得尊重他人权利的教育者,怎么能培养出具有权利意识的公民。看来,普法教育不能仅仅以学生为教育对象,更多的时候,应该以教师和教育行政工作者为对象,要让每一位教育工作者了解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充分尊重法律所赋予学生的每一项权利。 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在当今的校园里,频频发生。比如,老师在全班同学面前嘲笑学生为蠢猪,侵害学生的名誉权;使用学生的照片来解释学生的错误行为,侵害学生的肖像权;罚学生干学校里的脏活累活,侵害学生的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没收学生的课外书和游戏机等物品,侵害学生的独立财产权。想到我们教师对学生权利的无视,这样的事情频频发生,一点也不让人奇怪了。 在我们的学校教育中,对学生的权利,一直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就著作权来说,把学生作文拿去出版,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学校在办完画展以后,未经学生同意,就将学生的作品投向出版社,这样的事情也多有发生。而学生的作品出版后,有时还得不到样书和稿酬。如今,教辅类图书充斥图书市场,这其中,作文辅导类图书多如牛毛,大量的作文辅导书都以学生范文为主要内容,但这些学生的范文,是否都得到了学生或学生家长本人的同意,却让人不得而知。如果我们查一查如今市场上的作文辅导书,真不知道要牵扯出多少侵权案件。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学生完成课堂作文后将作业交给老师批阅,并不等于许可老师行使发表权将其作文以出书等方式公布;如果在书中全文或者大比例地将学生已发表的作文加以引用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书中应当标明学生姓名和文章出处。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作文能否出版,稿酬如何支付,应当由这些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说了算。 一个孩子小时侯就不能得到成年人的尊重,那么他长大了也不会尊重别人。作为成年人的教师,如果不懂得维护和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就很难培养出具有现代意识的合格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靠书本完成的,而最终是要在生活中完成的。教师在生活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就会给学生作出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榜样。这才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教会学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方法。(稿源:红网)(作者:郭加奇)(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