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报警维护“坏人”权利? 谁有权惩罚“坏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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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2:02 北京娱乐信报 | ||
新闻案例 小偷暴露身份报警维权 12月14日上午10点,黄先生在分钟寺家世界分店偷了两双袜子被人赃俱获。黄先生按要求写下字据,“我今天上午在家世界偷了两双袜子。”工作人员从他的钱包中抽走了300元钱。 “我觉得他们没有这个权利这么做,我做错事在先,而他们做错事在后。”被放出“防损部”后,黄先生以小偷的身份拨打了110,要求警方处理此事,110通知他去最近的丰台区东铁匠营派出所。家世界称,300元不是罚款,而是黄先生打人后的赔款。 (详见12月15日《京华时报》) 重点点击 “私法”滥用与维权觉醒 警察要抓的小偷敢于报警,这事真新鲜。通读黄先生自曝其丑的过程,觉得他“离奇”的行为里,不乏情有可原的成分,而他自己也成为一面镜子,照出了世下的忧与喜—— 一、照出了“私法”仍有市场,让人担忧。法治社会不允许“私法”的存在,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在公法的调整和规范之下,动用“私法”是违法的行为。然而,分钟寺家世界分店这种私自处罚超出了超市的管理规章,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警方处理类似事件所援引的规定相左,这是绝不允许存在的。留意媒体,我们发现超市等营业场所动用“私法”超权处理小偷的事情很多很多。为了自身利益而刑人惟恐不胜,这是法治社会的阴暗面,必须得到正视。 二、照出了法治社会的温暖阳光,令人喜悦。在黄某之前,报上还刊载过女小偷被众人追打手机报警等类似消息。自知是违法(规)者,却依然向警力部门求助,说明他们相信法律的制裁会比“私法”制裁要规范、要轻松。“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抉择,正是法治阳光的生动体现:法律不仅保护守法的公民,对违法(规)犯罪的人同样给予公正的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关怀的关怀。小偷这一类违法(规)者能够认识到法治的宽容和保护,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是维权意识的提高,这对法治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小石潭 众说纷纭 谁有权惩罚“坏人” 首先,是由谁来惩罚“坏人”,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惩罚坏人的问题。在法律上,违法行为的惩罚权专属于国家,只有法定的机关才能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而并非谁都可以对其进行惩罚。即使是法定机关也不能随意地惩罚违法者,因为违法者享有依照公正的程序受到审理或处罚的权利。 其次,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外,违法者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应有的保护。法律反对那种好人全好、坏人全坏的简单逻辑,主张对坏人给予应有的惩罚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坏人的正当权利。认真地对待和保护违法者的正当权利,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张文 从保护“坏人”的权利开始 保护“好人”的权利,总是从保护“坏人”的权利开始。早在1956年,一位国家领导人就曾强调说:“当案件不是依据合法程序处理时,即使被捕的人实际上是一个特务,逮捕也是非法的。”这些话石破天惊,昙花一现,到今天也还是有许多人不服气。保护人权,最容易被漠视的恰恰是少数派,是我们不大喜欢的家伙。对“坏人”的权利侵害,构成了法治大堤的一处管涌。你知道洪水会在什么时候破堤而出,冲击到任意一个人的头上吗﹖ 王怡 保护“坏人”就是保护“好人”? 有种理论很流行,只要保护了“坏人”的权利,才能保护“好人”的权利;这话反说也成立,“坏人”的权利保护不了,“好人”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也正是这种理论的流行,司法界才有了许多“人性化”措施的推进。 “人性化”措施没什么错,问题是“坏人”和“好人”的权利之间,真的有这种必然联系吗?拿黄先生来说,他的维权,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与保护好人的生存权、教育权、话语权等等,又有什么必然联系呢?冉福 不要告诉我做坏人很容易 小偷维权一事似乎是在告诉人们,做坏人很容易,做好人太难。好人的权利总是被抢夺或遭到无端侵犯,而难以得到保护,或保护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太高。而坏人能很快赚到便宜,又能轻易逃脱处罚,或违规的成本极低,而“利润”极大。所以法太软的后果是,激励人们都想当坏人。谁那么傻,总当吃亏的好人呢? 静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