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自卖自买了的国企如何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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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5:50 新京报 |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见《南方都市报》12月17日消息) 《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可已经自卖自买的国企是不是也按这个办法行事呢?如果按照执行,那可就有戏看了。首先,要对已经卖出去的国企进行严格的复查。对照《意见》哪些是自卖自买,哪些不属于自卖自买,而这项工作由谁来主持,就变得非常敏感和棘手。因为,国企的转让都是由政府主持进行,政府在出手这些国企时,主要采取了指定购买人的办法,而这些购买人大都是原企业的负责人,他们对于企业资产是一清二楚的,而政府在清产查资时,往往是由审计部门来进行的,只对账面上的资产进行了核对,而那些没有列账的资产当然也就流失了。如果在核查中确认了那些属于自卖自买的国企后,那么必须就存在着重新核资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国企在出购后所增加的资产如何界定,这就成为一个难以琢磨的难题了。 其次,处理自卖自买国企存在着法律上的难题。这些自卖自买国企在资产转移之中已经按照国家资产管理的法规进行了资产转移的法律程序,如果一旦查实是属于自卖自买国企,那么就存在着收回的可能,而具体实施时,同样需要法律上的支持,而《意见》中对存在于国企在出购时的法律关系并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定,如何清产核资,是不是企求司法介入,国资委的监督程序等等法律问题都应该作出详尽的说明,而仅仅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这些具有较强法律性的难题,往往会出现新的法律纠纷。 再次,处理自卖自买国企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空洞。虽然这些国企都是以相对便宜的价格出手的,但真正要让已经出手的国企回到国资局的手中,就必须具有大量的资金来运作而收回这些已经出手的国企,资金从何而来,所以,查实这些已经出手的国企相对容易,而如何把那些已经出手但又要用大量资金回购的行为就变得非常具有难度。地方政府在出购这些国企时,并没有从那些卖家手里得到实际意义上的款项,都是将政府拖欠企业的陈年老账相抵,还有兑现员工身价置换金,就是能够拿到手也是所剩无几了。而国企在出购时往往三文不值二分,可再从购卖者手中回购就不是个低价钱了,而政府从何处再集聚那么多款项也是一个勉为其难的事。 闻一言(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