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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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4:45 大众网-农村大众 |
案情:今年8月初,农民于某的儿子于刚(化名)高考后,被山东某大学录取,但近万元的学费,使于刚的父亲犯了愁。一日,教于刚历史的老师鞠某到于刚家来祝贺,听于刚说起此事,遂将身上仅有的360元钱给了于刚。感激之余,于刚父子极力挽留鞠某留下吃饭。吃饭时,对文物多少有点研究的鞠某,发现于刚家的桌子上有一很旧的彩绘瓷盘,便问于刚的父亲该瓷盘的来历,于刚的父亲说自己也不知道,见鞠某对瓷盘爱不释手,就说:“鞠老师,如果你喜欢,就拿着吧,反正不值钱。”鞠某再三推让,于刚的父亲执意相送。事后,鞠某将该瓷盘拿到有关部门鉴定,发现该瓷盘是明朝时期的文物,估价1万元,鞠某遂以8000元的价格卖出。一个星期后,于刚父亲知晓此事,找到鞠某,要求鞠某将该瓷盘还给他,但鞠某却认为,当时是于刚之父自愿赠送,拒绝退还。于刚之父便一张状纸将鞠某告上法庭。 于刚之父能索回该瓷盘吗? 说法:在本案中,于刚之父能不能索回该瓷盘,首先要弄明白该行为是不是赠与合同。从当时的情况看,于刚之父为了感激鞠某,将一只自己认为不值钱的彩绘瓷盘送给鞠某,符合《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因此,于刚之父与鞠某的行为构成赠与合同的关系。 其次,要弄明白该行为是不是重大误解。于刚之父为了感激鞠某给钱之恩,在不知道该彩绘瓷盘的价值时,将该瓷盘误解为不值钱,所以,便无偿地赠与给鞠某。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因此,于刚之父向人民法院起诉鞠某,人民法院是会受理此案的。 最后,于刚之父能不能索回该瓷盘。从上述情况看,该赠与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那么该合同就属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虽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事实上未成立,因而自签订之时起,该合同就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法律也不予承认和保护。《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根据该条规定,于刚之父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会依法为于刚之父追回该瓷盘或该瓷盘所卖之价款的。 庄奎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