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一个体户告工商局一审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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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6:4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报道:本报今年11月25日二版报道的庵埠镇个体工商户状告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近日已有一审结果,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本案原告郭女士因不服潮安县工商局今年10月2日作出的安工商封字(2003)第20号扣留(封存)财物强制措施,于同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严重违法,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潮安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10月2日对原告的印刷工场实施检查,属依法行使职权;原告提出被告不正当行使职权,请求判令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问题,在被告未就原告印刷的包装标识是否属假冒伪劣作出确认和处理之前,原告主张上述请求缺乏依据。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相关扣留(封存)财物强制措施的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郭女士表示不服,委托律师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把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供均有原件的证据认定为复印件,混淆了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本质区别,忽视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越权行政的行为及未能举证上诉人制假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