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三蛀虫受审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06:08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本报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87万元套出后当作“福利”私分给单位职工,最后负责人锒铛入狱。12月17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首例单位作为被告的私分国有资产案。 被告人马海波担任成都生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决定并策划以维修职工住房为由,将生资公司存入银行的房改专项资金套取出来,用于本公司职工购房补贴。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存入的房改专项资金,是公司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属国有资产。被告人杨峪在马的授意下,与其朋友宋宏一起编制了虚假的用于维修职工住房的工程预算表,宋宏还提供了空白的维修工程发票一份,被告人张建华受被告人马的安排填写了金额为86万余元的发票,并到相关单位办理了手续。2000年11月,银行以支票形式将生资公司房改专项账户上的资金87万元转入该公司下属的小商品市场账户,后生资公司将该87万元分给了8名职工用于购房,其中马分得26万元,张分得16万元,杨分得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市生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房改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金87万元套出后私分给单位职工,数额巨大,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马海波、张建华、杨峪犯私分国有资产罪,马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和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报记者余义勇)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