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两起情杀案引发法律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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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09:45 人民网 |
李妍 两名无知的人,用令人发指的手段残忍地将本是受害的人杀死,而促使他们行凶的理由竟是那般的苍白。让人费解的是,什么样的仇恨会大于生命的珍贵,多大的愤恨要以生命做代价来偿还?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两起情杀案,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深思,并且由此引发了关于法律问题的争议。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调查表明:近两年来,因不正当两性关系而造成的情杀、他杀,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较高。杀人嫌犯主要是来自农村或城乡交界地区的人员,文化程度绝大多数在中学以下。这说明,与婚外情有关的各种纠葛酿成的悲剧包括“情杀”案不断上升,给整个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案例一:农民郑洪全在给其亲属陈某作伴时,为了达到与陈某的妻子一起生活的目的,产生了杀死陈某的念头。当晚11时,郑洪全去外屋找来一把斧子,照陈某的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之后郑洪全惟恐事情败露,又持斧子去东屋,将陈某的爷爷打死。法院认为,郑洪全杀人的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郑洪全被依法处以死刑。 案例二: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的张伟因与被害人的丈夫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其发现,二人发生吵骂、厮打,便产生了杀人之念,多次带刀对被害人进行追杀。今年7月14日,张伟再次带刀闯入游戏厅,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部猛刺一刀,被人拉开后又持刀追到其他的屋子朝已经倒地的被害人身上连捅数刀,再次被他人拉开后逃离现场。7月17日,张伟自杀未果,被其前夫送至公安局。被害人因抢救及时,脱离了生命危险。11月14日,张伟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起因均可归咎于婚外情,以及由此导致的围绕婚姻关系从量变到质变的运动过程不断激化的矛盾冲突。通过对大量此类案件的关注,法官们发现此类案件当事人年龄跨度大,几乎涵盖成年人的各个年龄层面,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社会学专家强调,婚外情现象,尤其是重婚、养情妇等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不仅严重破坏合法婚姻,影响家庭的稳定,而且会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如何才能遏制“情杀”?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婚姻来说,单纯靠人们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但是,在目前的《婚姻法》中,少有禁止性规范,刑事法律也很难对重婚加以惩处,是情杀泛滥的法律根源。 从法律救济的角度看,现有法律对此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尽管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财产方面对离婚过错方设置了一定的处罚(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婚姻关系中当事人错综复杂的感情纠葛绝非简单的利益之争,我们必须承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物质资源的再分配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 从刑事法律来看,对重婚现象罪与非罪的认定较难掌握,往往投诉的多,查处的少,构成犯罪处以刑罚的更少。就算构成犯罪判处刑罚也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党纪、政纪对重婚、包养情妇等作了有关的纪律处分规定,但真正执行的也不多。当前社会上养情妇、包二奶或搞婚外情的现象呈上升趋势,重婚、养情妇等不道德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打击与遏制,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激发婚姻家庭矛盾,从而引发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