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国家核心是依宪治国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10:05 南方都市报 |
社评 关注宪法第四修正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全国各族人民都在热切地期待着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诞生。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施行的,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一个年头。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内容。三个宪法修正案体现了我国宪法既保持稳定又与时俱进的品格,补充完善了1982年制定宪法时由于实践经验的局限不可能写入的重要内容。历史证明,经过修改完善的宪法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需要,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贯穿了改革精神,是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我国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学教育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依宪治国,保障宪法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也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证司法公正。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护身符。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二十多年来,公民权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不仅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建立了权利救济制度,而且签署和批准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国家的庄严承诺。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我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将进一步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增强宪法观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的,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也是一个宪法目标。回顾过去,宪法铸就了20年的辉煌历史,展开了与时俱进的宽阔胸襟。展望未来,在一部既高瞻远瞩又与时俱进的国家根本法的指引下,中华民族正满怀信心地走向未来。 信春鹰(据新华社12月18日电,本报有删节,标题有改动。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