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汕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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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10:45 大华网 | ||
本次征集的文艺作品(项目),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匠心独具,紧扣时代脉搏,富有浓烈的地方色彩,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 征集的作品(项目)包括(潮剧、话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影视、歌曲、文学(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报送的作品可以是成品、半成品、简介和创作构思。 征集的时间截至2004年1月30日止。 报送的文艺作品(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审定。一经征用,即与作者签订合同,按有关法规一次性发给稿酬,再由我部推荐给有关单位进行排练、演出或拍摄、出版。 通讯地址:汕头市海滨路8号市委大楼3楼328室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文艺科 电话:8437314 传真:8450930 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 2003年11月6日 本报讯(记者林奕群)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市政府近日出台《汕头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办法》,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调剂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该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公益性岗位指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岗位;政府投资兴建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管理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岗位,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的岗位。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其他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应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军转复退人员和归侨家属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夫妻双下岗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的对象。(来源:《汕头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