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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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15:30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
《读编连线》主持人: 少女李某,因减肥而禁食,造成严重的低血钾病,出现全身性肌无力症状,到我们医院治疗,我作为主治医生给予其静脉补钾,症状得到缓解,我向家属说明该病的严重情况,要求病人留院观察,但家属认为只是吃得少了点,身体没劲而已,没什么大问题,坚持带病人回家,回家后病人症状加重,昏迷并四肢软瘫,再次入院。虽经我们积极抢救,但病人还是不治死亡。尸检结论:李某系因低血钾导致心功能障碍而死亡。可家属一再认为是医生不负责任才造成李某死亡的,应当认定构成医疗事故,要与医院打官司。医院领导也因此多次要我作出说明。我很担心,请问律师:我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某医院医师陈某陈医师: 根据来信的情况看,你的诊疗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为:“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在本案诊疗过程中,你作为主治医生,意识到该病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已经将有关情况告知病人家属,并要求其留院观察,但家属不同意病人留院观察继续治疗,导致病人的严重症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等到病情恶化再度入院,已丧失了抢救的最佳时机。我认为造成病人死亡的原因是家属不配合、延误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因此,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在诊疗过程中,家属不配合的情况包括:患者因各种原因不提供真实的病情或隐瞒病情;拒绝或者拖延检查和治疗;不认真执行医嘱;以及类似本案例的病人或者家属延误治疗的情形等等,如查明确实是因上述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的规定,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建议你和医院碰到类似的病人家属不配合时,要将医生的要求书面告知病人或者家属,以便于一旦涉讼时能够确认事实,分清责任。本报法律顾问郑王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