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日本人珠海嫖娼案:嫌犯如再来华可将其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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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0:48 新民周刊 |
撰稿/李羿 12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9·16”组织卖淫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叶翔等14名中国人被依法判刑。 此前,我国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掌握了幸辉株式会社此事件的组织者广边功、高桥俊至、福永孝治3名日本人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确凿证据。我国检察机关对上述3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11月26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对3人发出红色通缉令。 对这3名日本人发出的通缉能发挥多大的效力,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 “9月16日的丑剧,深深刺痛了中国人。”当时出差珠海的赵广泉在下榻的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大堂目睹惊人一幕,后被证实:日本幸辉株式会社一行200多人从珠海入境,在召开表彰会后,部分成员挑选了“三陪女”嫖宿。 “如果你看到中国媒体的报道和网上民众的反应,就会了解中国民众对此的强烈反感和愤慨。”10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的这番答记者问客观地描述了当时全中国人的心情。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就是说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违反了就应当受到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家刘廷吉教授对此分析道,这符合国际法上的属地原则,对这3名日本人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中国有管辖权。红色通缉令的发出已向全世界明确地表明了我国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它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也是对我国国民的一种极大安慰。 2000年11月,藤森因曝出政治丑闻而仓皇出逃日本,国际刑警组织为此向藤森发出红色通缉令。但是,这个全球最大的国际警察组织所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却并没有发挥效力。藤森被授予日本国籍后得到庇护。 当年,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说,“日本的法律中没有相应条款允许对藤森采取行动”。日本外务省官员也表示,根据日本宪法,如果没有日本当地法院签发的逮捕令,警方是无权逮捕任何人的,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对日本警方来说没有产生任何效果。 3年后的现在,日本官房长官福田康夫就中国通缉3名日本人一事表态称,中国已经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日本协助,但“日本调查当局将基于国内法应对”,日方难以给予中方调查协助。日本外务省也就中国方面的调查协助要求回应称,由“警察厅来应对”。日本警察厅则表示:“可以提供人物照会之类的帮助,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些人没有触犯日本法律的行为的话是不能展开调查的。” 刘廷吉教授分析说,中日双方还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即使签订了此类条约,根据日本法律,日本公民也是不能被引渡的。目前只有美国、英国有可以引渡本国国民的法条,而包括中国在内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律都明确规定,不能引渡本国国民。根据成员国警方的要求对某人发出逮捕和引渡命令的红色通缉令,只能对被通缉者所在的国家施加一定的压力,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这些因素是引渡这3名日本人的最大障碍,因此实现引渡的可能性很小。 但解决之道并非已封死。刘廷吉教授认为,一旦他们重新踏入中国境内,我国公安机关就可根据属地管辖权依法将其逮捕,送交本国司法机关审判。同时,在被通缉的这3名日本人离开本国,到达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时候,就有了实现引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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