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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9:12 海南日报

  来源:海南日报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的发生与流行,继续保持我省无SARS病例发生的良好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根据卫生部有关防治SARS的技术规范要求,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SARS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以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为目标,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基本原则。

  预防控制SARS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全省布控、口岸为主;中西结合,优势互补;强化培训、注重演练;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SARS防治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全省对SARS的疫情实行分级响应制度。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决策领导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SARS防治工作。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海南省防治SARS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

  海南省卫生厅是全省SARS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SARS日常防控工作的业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承担海南省防治SARS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

  (三)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疫情等级,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指挥部。总指挥由省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疫情等级任命。

  指挥部在省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SARS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主要职责是:

  1布置、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防治SARS工作,贯彻落实全国防治SARS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2指挥、协调疫情的应急处置,落实疫区疫点的隔离及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

  3掌握全国、全省疫情动态,及时向省防 SARS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各项工作预案、方案和措施。

  4根据疫情变化,适时调整响应级别及响应区域,使防治工作经济、有效。

  5执行全国防治SARS总指挥部、卫生部等有关部委的各项标准、规范、规程、原则,使防治工作科学、规范。

  6发布公告、通告、信息,编发简报、要情。

  7接受投诉、举报并进行查处。对各市县、各部门、重点单位防治工作进行督查。

  8统一调配全省防治资源和储备物资。

  9负责与全国防治SARS总指挥部、省内各市、县防治SARS指挥部的联系,沟通信息,上传下达。

  10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实施社会动员。

  (四)市、县(区)政府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SARS防治工作负总责,成立市、县防治指挥部。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SARS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SARS防治措施。

  (五)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SARS疫情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SARS疫情信息;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⒘俅舱锒稀⒁搅凭戎魏褪笛槭壹觳夤ぷ鳎惶岢隹刂拼胧┖鸵搅凭戎畏桨福幌虻钡卣岢鋈悍廊嚎亟ㄒ椋欢砸搅品衔锸占⒃怂汀⒋⒋妗⒋χ檬凳┘喽焦芾恚蛔橹际跞嗽迸嘌岛蚐ARS应急处理的演练;提出经费和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需求计划;督导SARS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病能力。

  2财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保护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SARS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与日常工作运行经费;对病人诊疗经费和医务人员的保健津贴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3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发热门诊、隔离病室建设项目的批准立项。

  4公安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5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SARS防治所需药品、疫苗、器械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对SARS防治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的储备、供应、调拨工作。

  6科技部门:负责SARS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SARS病因、治疗药物、诊断、预防药物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跨区域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7工商、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SARS流行时,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监管工作,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各种违法行为;对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8民政部门: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负责社会团体、个人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对SARS死亡患者尸体及时、就地消毒火化;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因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9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储存、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0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负责航空、海港出入境检疫检验工作,防止SARS的传入和输出,及时发现SARS病人和疑似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对污染物及其污染区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11口岸与交通部门:负责对乘客进行检疫、检查,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建设查验站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的SARS病人、疑似病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和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

  12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来琼与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疫情监测与导游人员的防SARS知识培训,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本地人员到疫区旅游和停止疫区的组团、接团;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13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协调在本地的外籍人员的SARS防治工作;协助宣传等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根据情况减少或停止邀请境外疫区人员来琼。

  14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SARS发生后,组织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5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在SARS流行时,要经批准按规定及时公布疫情;制定宣传计划,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及SARS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对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16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稳定SARS防治队伍和参与应对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SARS病人、疑似病人的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住院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保证参加医疗保险的SARS病人、疑似病人治疗费用的及时到位。

  17监察部门:负责对SARS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疫情监测与信息报告

  (一)监测机构。

  省、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 SARS的监测工作,为领导决策机构提供准确的疫情信息。

  (二)监测网络及监测哨点。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建设覆盖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CDC”)、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村卫生室的海南省?参郎畔⑼纾瞎参郎畔⒆试矗纬赏骋坏暮D鲜」参郎畔⑼缙教ǎ迪止参郎畔⒆试垂蚕怼=⑾执霾咧富油纾迪志霾吆椭富有畔⒌目焖俅莺头蠢。岣呖焖俜从δ芰Α?

  SARS疫情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各医疗防疫机构要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规定准确上报疫情。

  (三)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

  省CDC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工作。市、县(区)CDC承担本辖区内非住院病例的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住院病人的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等工作。

  省CDC负责进行抗体检测。

  四应急准备

  (一)各市、县和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防治SARS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二)加快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的规划建设与改造。

  (三)省卫生厅成立防治SARS专家诊疗、应急行动、流行病学调查、消毒专业队伍,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病例诊断、病人救治会诊、疫区疫点消毒、流行病学调查和对基层的指导工作。各市、县(区)应参照本预案设立专业工作队。

  建立海南省传染病专业、呼吸病专业和重症监护病房(以下简称“ICU”)专业医护人员专家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病人或疑似病人集中收治预案、大规模转运预案、呼吸机统一调配预案、医务人员统一调配预案、三级医院对口支援二级医院方案、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定点医院方案。

  实施卫生行业全员防治SARS知识与技能培训。其重点对象是专家诊疗、应急行动、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四支专业队伍及定点医院、哨点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确保卫生技术人员能鉴别诊断SARS,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范,实现“四早”目标。

  加强、规范发热门诊的管理。省、市、县(区)120急救中心配置专门车辆分别用于运送SARS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确定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海南省三亚农垦医院为集中收治SARS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的定点医院;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的应急预案,人员防护方案,建立健全感染控制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

  (四)省、市、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与驻地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居委会、村委会要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五)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

  (六)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要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对所有新聘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在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

  (七)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定期进行消毒。

  (八)省、市、县(区)宣传文化与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预防SARS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组织开展防治SARS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居民、村民自我卫生防疫意识和能力。

  (九)省、市、县(区)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革除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垃圾等陋习,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省、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和行业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加强SARS防治防护的执法监督工作。

  五疫情分级与应急响应

  以本省出现首例SARS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为标志,确认海南省发生SARS疫情。依据国内疫情动态、本省SARS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四个等级,并实行四级响应。

  (一)疫情分级。

  1病例确认。

  本省首例病例由卫生部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确认。非首例病例由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确认。

  2疫情分级。

  四级疫情(预警疫情):国内其它地区发生 SARS疫情,确定为四级疫情。

  三级疫情(一般疫情):本省发生1例 SARS疑似病例,确定为三级疫情。

  二级疫情(重大疫情):本省发生1例 SARS临床诊断病例,确定为二级疫情。

  一级疫情(特大疫情):本省发生SARS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县(区),且有在本省继续传播的趋势,确定为一级疫情。

  (二)分级响应

  为科学、经济、有效地防治SARS,省卫生厅根据疫情等级、发展趋势及控制的程度,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级别或结束响应。

  1四级响应。

  国内其它地区出现SARS疫情时,经省卫生厅报请省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口岸把关。在进出我省的重要口岸实行口岸把关。各主要港口、机场启用查验站。对来自疫区或途经疫区进入我省的人员测量体温,对体温异常者询问有关症状,对发热并有可疑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报告、移送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等。

  (2)加强信息沟通。省CDC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收集、分析、报告、通报有关信息。

  (3)哨点医院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

  (4)全省各级卫生行政、疾控、医疗机构及各专业队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防控准备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

  (6)各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按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三级响应。

  本省发生三级疫情后,经省卫生厅报省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坚持四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各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做好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转运和医学观察工作。对病人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

  (2)发生疫情的市、县及相关市、县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相关市、县的范围由省CDC划定。

  (3)启动定点收治医院。

  (4)省卫生厅报请卫生部专家组来琼确诊。

  (5)发生疫情的单位、居(村)委会和相关单位、居(村)委会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3二级响应。

  本省发生二级疫情后,经省卫生厅报省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坚持三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疫情发生地及其相关市、县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应对进出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启用查验站。

  (2)疫情发生地人口密集的各类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场所保证良好的通风换气。各类文化娱乐等室内公共场所实行定期消毒,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省、市、县(区)CDC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疫情发生地及其相关市、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应对入住旅客测量体温和询问有关症状。

  (4)疫情发生地的学校、企业、机关单位都必须落实晨检制度。中、小学或托幼机构中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全校立即停课。高中等院校或寄宿制中小学与托幼机构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楼实行隔离控制措施。

  居民楼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建筑工地等人员集中食宿的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5)省防治非典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全省各市、县(区)和各部门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省、市、县(区)卫生监督所组成专职执法小组,负责?喽揭叩恪⒁咔し揽刂拼胧┑穆涫担喽接泄匾搅莆郎孤涫迪靖衾牒鸵轿袢嗽狈阑ご胧酱偌觳槿丝诿芗∷姆揽毓ぷ鳌?

  (6)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

  4一级响应。

  本省发生一级疫情后,经省卫生厅报省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坚持二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口岸把关。根据国内及本省周边地区的疫情情况及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口岸把关的范围。在所有省际和省内各市、县主要交通站点,启用查验站,实施卫生检疫。所有进出本省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

  (2)实行全省布控。全面启动条块结合、群专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以防为主的群防群控的疫病防护网络,社区、自然村、学校、机关、单位、企业等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实施发热病人“零报告”和来琼与返琼人员管理措施。

  (3)全省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

  (4)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期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类高中等院校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持有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对来自疫区的学生进行隔离观察。

  (5)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实施晨检制度,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定期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6)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7)旅游部门停止组团、接团。

  (8)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省防治非典指挥部指挥,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9)根据疫情需要启动定点医院备用病床、备用收治医院以及呼吸机和人员统一调配的医疗救治预案。

  (三)结束响应。

  全国末例SARS病例治愈出院20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经省卫生厅报省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结束响应。

  六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的SARS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市、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交通、教育、民航、公路、航运、铁路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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