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也是国家公民(时报时评)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0: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写下这个可能有些“耸人听闻”的标题,不是为了吓谁,也不是为了把自己吓倒。作为基本事实,即使考虑到“黑户”的因素,乞讨者或者流浪人员也至少是社会成员。 承认这一点,是我们重新审视世界和世界观的基点。然而,很多人不承认。所以,在面对不“犯嫌”的乞丐时,我们赐给他们一点不会因其失去而改变我们心情的零钱,面对强讨强要者,我们躲闪,就因为那双脏手碰着了我们的衣服而心情大坏。其实,生活当中,比强讨强要行为更“犯嫌”的事很多,更多的是我们无力改变的,但乞丐,那不是比我们弱的人吗?那么改变他们,至少改变他们的活动空间,为什么不?于是,地铁禁讨、闹市禁讨纷纷出炉,惟独荒野禁讨不会出现。 乞讨,是一种古老的“事业”,生生不绝,原因是有人因绝对贫困不得不乞讨和有人愿意干乞讨这个行当。后者几成各地市民的公敌,“城里磕头,家里盖楼”、“白天乞讨,晚上舞蹈”,那还行,那不伤了我们的自尊?但是,这种卑微的生活你能过吗?那么,暂时要谅解他们,因为乞讨是社会现实,因为改变现状需要时间和多种因素的促成。从另一个角度说,乞丐的确破坏了城市的形象,可是破坏城市形象的还有贫困、污染、腐败,还有有毒食品,但我们设立“禁污区”、“禁腐区”、“禁毒区”就能解决问题么?客观地说,乞讨现象的主体还是和贫困问题一脉相传的,乞丐问题不应也不可能“斩立决”。 退一步而言,禁讨的结果对于乞讨者而言无非这样几种:回家、进救助站(救助期限为10天)、偷偷讨。如果我们不会因为在禁讨区看不见乞讨者就心不烦的话,我们必须承认,“禁”并没有解决乞讨的问题,比如我们知道救助站不能救助乞讨者的一生。“禁”只是把心脏上的问题转移到了其他部位。 那么,事实上乞讨人员作为国家公民或社会成员,必然要以一种方式存在,他们没有被生活逼迫到去犯罪的地步,应当感谢的就是人们付出的哪怕是勉强的救济行动。 乞讨人员作为国家公民或社会成员,必然有其谋取生活方式的权利,“禁讨区”是剥夺了这种权利的一种看似果断实则鲁莽的行政强制作为,这与《救助办法》“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具有冲突性。 当然,正确的办法谁也不可能一下子给出,但想必“堵”总比“疏”效果差。当我被乞丐抱住腿的时候,眼泪和怒火总是轮流上演,但我大凡还是给他们几毛钱,因为我知道“做乞丐的自由也应当看做是我们自身的自由”(长沙一名社会学教授语)。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20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