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起售、均价××元”皆为违规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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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0:4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程富建)南京市将对虚假房地产广告上“紧箍咒”。记者昨天获悉,南京市房产和工商管理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重拳砸向虚假房产广告。今后开发商如果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将被视作违规。有关人士称,岁末恰逢众多新楼盘扎堆开盘之际,此举用意不言自明。 根据该市开出的“新药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商品房广告时,必须提供其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在发布代理的二手房广告时,必须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业主的产权证明和出具的委托书。广告中涉及房屋面积、年代、用途等,必须具备相关证明材料。 广告中标出房屋价格的,将被视为实际的销售价格,而且,必须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面积的,需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如果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此外,新规定明确,开发商在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同时,记者了解到,“紧箍咒”对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也作出了规定:各报刊社、电台、电视台等广告发布者在受理商品房广告发布时,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不齐全、内容失实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据相关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购房者对楼盘的第一印象是来自房地产广告,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冲突、矛盾有一半以上和虚假广告有关。业内人士认为,该市此番向虚假房地产广告“开炮”,对消费者维护权益是一大利好。 附:不得发布广告房地产的几种情形: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商品房,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20日 第十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