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未生孩子先取名”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3:3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新规定要求,道路及住宅区在开工或立项之前,须预先命名 本报讯市府大道、疏港路、文曾路、莲前大道……这些都不是正式标准地名,而是工程开工后暂立的“乳名”,但人们叫惯了,正式的“学名”反而推广不开了。不过,今后这种情况将不再发生。新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或立项之前,就须预先定好名字,好比“未生孩子先取名”。 标准地名与工程名混为一谈,这在我市是个老问题了。为解决城镇道路标准地名与工程名的矛盾,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对城镇道路命名提出了修改方案。昨日,市政府召开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就地名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展开讨论。 修订后的方案明确规定,新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名称,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建设部门“预先确定”;未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名称和居民住宅区名称,“在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向民政部门申报命名。强调开发建设单位、立项部门、建设部门应使用由民政部门确定的名称。 新规定还要求,民政部门应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推广使用。 (张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