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和标准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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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4:0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据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将从2004年3月1日起调整现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和标准,不再规定收单机构收取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比例,只规定发卡机构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比例。 按新规定,对于超市、加油、航空售票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分别为交易额的0.35%和0.05%;对一般类型商户,发卡行和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额的0.7%和0.1%,不再提出商户结算手续费不低于1%和2%的要求。 按新规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 使用POS机跨行交易时,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额的0.2%。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和批发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40元和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5元和2元。(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