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热电提醒市民 供热别忘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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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1日16:06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晚报讯 青岛热电集团提醒市民,在供热前要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中规定,供热人在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供热期间,在供热条件正常的情况下,供热人应安全、连续、稳定供热,质量标准为不低于16℃。供热人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用热面积用热。 对新增用热人,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供热人负责所属范围内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发生故障时在接到用热人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24小时内修复。用热人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用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供热,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确定的热价及其他费用申请复核。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