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观点的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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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05:32 新京报 |
读罢昨日贵报《救火牺牲不算见义勇为?》一文,如鲠在喉,有许多话想说出来。邢乾学老人的行为不能认定见义勇为,说到底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致。 由此我联想到北京市的情况,2000年4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获得通过(见北京市民政局信息网)。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假如说,邢乾学老人的行为发生在北京市,依据规定,他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汪中明(北京职员)(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