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告妻重婚罪讨回“性”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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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08:0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今年47岁的李剑(化名)因肢体伤残住进养老院,在住院的两年时间里,妻子公然与他人同居。生理上一直得不到满足的丈夫,无奈之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该离婚案中,丈夫竟发现妻子先后与两位男人同居的事实。目前,丈夫已向南京下关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自讼,追究妻子重婚罪。昨日,这位丈夫来到了本报……】 屈辱丈夫来本报诉苦衷 昨天,李剑在哥哥的陪同下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了那段不幸的婚姻。李剑哥哥称,弟弟在南京铁路部门工作,1983年经人介绍与比他小5岁在本系统工作的华英(化名)结婚,1984年,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1998年,华英在舞厅结识了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并很快与一名姓陈的中年男子过着同居生活。李剑为此陷入极度痛苦之中。1999年5月8日,绝望的李剑放煤气自杀发生爆燃,经鼓楼医院抢救脱险。2000年8月12日,李剑在下班途中被一辆面包车撞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六级。2001年5月,李剑被送往南京迈皋桥养老院疗养至今。 由于李剑车祸被单位认定为工伤,每月能从单位领到1000多元的工资。住进养老院的李剑,整天面对院中七八十岁的孤寡老人有种孤独失落感。他从感情、生理上更需要妻子的关爱,然而妻子两年来从没有与李剑过一次性生活。不仅如此,狠心的妻子在经济上对李剑进行百般克扣,每月只给丈夫10—20元零花钱。 让李剑忍无可忍的是,在他住进养老院期间,妻子又与一位离异的男子非法同居至今。 听完哥哥讲述妻子的事,坐在一旁的李剑从椅子上一下子跪倒在地流着泪告诉记者,他这生就害在妻子身上,看到妻子这个样子,他现在还不如死的好。“住在敬老院这么长时间,她嫌弃我,从来没有和我睡过觉,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更让我感到绝望的是妻子公开与一位男子同居,戴绿帽子的滋味让我快疯了,这致使我下定决心要告妻子重婚罪。” 丈夫已掌握妻子同居证据 昨天,记者与李剑请来的南京鼓楼区正源法律服务所贾茂春律师取得联系。贾律师称,李剑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南京下关区法院已对刑事自讼进行审查,要求15日内向法院提交华英重婚罪证据。目前,他已收集到了一些证据。 贾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他与华英前一个同居男人陈某的谈话笔录以及华英与现在同居男子的事实证据。在一份现在华英与他人同居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上写道: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周围群众反映,华英带有一女,在近两年多时间,一直以夫妻名义与这位男子居住在此,并在附近开了一家饭店。 妻子不愿谈及同居一事 为了获得更多华英重婚罪证据,记者随贾律师又来到华英与该男子现在住地,走访了邻居。贾律师找到两位目击证人并做了笔录,一位吴女士称,华英与一男子在这里住了两年,华英还给他买了辆摩托车。而华英对外说她丈夫给汽车撞死了。 昨天,记者来到南京中央门地区华英和男子开的小饭店,面对记者的采访,华英则不愿谈及丈夫和官司的事。 律师称妻子已构成重婚罪 贾律师告诉记者,华英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国家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有关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们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重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可处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根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查明事实后,除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自讼人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肖军 陈国鹏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22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