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死刑 决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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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1:21 今晚报 |
新华社锦州今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闻背景 刘涌原为沈阳市嘉阳集团董事长,从1995年年末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形成,到2000年7月被沈阳市公安局打掉的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32起,致死一人,致伤几十人。 经过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缜密侦查确认,刘涌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经营,偷税,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行贿罪。2002年4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2003年8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终审判决结果在国内引起很大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并于2003年9月中旬向刘涌送达了提审决定。 本次审判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提审是指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