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北法院蓄水养鱼 “死案”变“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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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2:36 人民网 |
人民网记者 周贺 “在所有的执行案件中,国企案的执行是最难的”,一位身处第一线的执行法官有感而发,执行国企案中,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困难,又要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既要注重司法效果,又要注重社会效果,真是难上加难。要办好国企案,讲究执行艺术是关键。 法院在执行国企案中,一定要认真研究,找出最佳执行方案。青岛市北法院一件国企案的执行,也许值得借鉴。中国交通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申请执行青岛钢球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2310万元,而被执行人系特困企业,目前正在改制。在执行中,需查封被执行人部分房产。而市政府文件认为,该企业正在改制,应促其生产再还债,目前不宜执行应中止。各方充分磋商后认为,强制执行不符合企业发展与稳定的要求,而中止执行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解决,经过多次协商,终于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是贷新还旧,二是新息照付,旧息分期付清。三是被执行人启动房地产项目。四是以大楼做抵押。从而得到了如下效果,首先确保了权利人的利益,二是被执行人的经营未受影响。三是房地产改造项目照常进行。四是扼制了职工集体上访,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