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达到退休年龄者 医保缴费年限按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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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3:3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医保新政策2004年施行。一些已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希望延至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从而能按新政策缴费年限来计算,市劳动保障局就此明确规定—— 本报讯 (记者 陈心华 通讯员胡晓牧)《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医保政策规定,医保缴费年限将由男30年、女25年调低为男25年、女20年。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做出具体规定,2004年1月1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可以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 据了解,有些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和按政策规定应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一直拖着不愿办理退休手续,希望延至2004年1月1日后办理能够按新政策中的缴费年限来计算。对此,市劳动保障局指出,凡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和按政策规定应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即使是2004年才来办理手续,其缴费年限仍按男30年、女25年计算。 另外,有些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不满男30年、女25年的参保人员咨询说,如果愿意一次性补缴,能否按新政策中的缴费年限来计算?对此,市劳动保障局也给予明确答复:其缴费年限仍应按男30年、女25年计算。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