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读者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高明吴清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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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5:42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房前绿地变车场 律师:开发商违约 武先生:我从某花园小区购买一套一楼的房子,购买时在该公司发放的宣传材料和沙盘上均表示窗外是大片绿化带,因此,尽管价格比较高,但我还是买下此房。房屋交付后我发现绿化带不见了,原来的位置建成了露天停车场。本期望鸟语花香,却陷入马达声和汽油味的包围中。我找开发商,但开发商辩称:宣传材料只是参考,并无约束力。该绿化带并未写入合同,开发商将其建为停车场并不违约。 律师:开发商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场购物划破脸 律师:商场应承担赔偿 王女士:我母亲在某商场购物时,该商场二楼的一扇门玻璃突然破碎,掉下的碎片划伤了我母亲的脸,经医院治疗缝合了八针,但脸上留下疤痕,问可以向商场提出哪些赔偿 律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场应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为商场的过错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商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可以向商场进行以下索赔:1、医疗费;2、误工费;护理费;3、住院生活费;4、交通费;5、继续医疗费及必要的营养费;6、精神损害赔偿费、7如造成伤残还要有伤残补助金等等。 一房许了两买家 律师:开发商负责赔偿 胡先生:我在某小区以人民币100万元购买一套门头房,然而当我领到钥匙准备装修时,一位李先生找上门来,说这房子应该是他的。原来,李先生是该小区拆迁户,在拆迁时与开发商签订了所有权调换形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这套房子安置给李先生。因该地段房价大涨开发商将其卖给了我,并答应给李先生另安置一套,但李先生坚决不同意,并准备同开发商打官司。我找开发商,开发商声称房子已经给你了,你放心装修好了,李先生的事开发商会处理好的,与你无关。我感到不放心。 律师:1、胡先生的担心是有道理的,按照法律规定,胡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将依法被撤消或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本案李先生作为被拆迁人,对拆迁协议安置的房屋享有优先权,其请求法院将依法支持。 2、那么胡先生的权益如何维护呢?最高院对此类问题有明确解释: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胡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其各种款项人民币两百多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