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乞讨和贫民捡枯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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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1:09 红网 |
乞丐乞讨的话题,似乎要成为2004年新年来临之际最热门的话题。许多城市或许是为了在新年里展现一个美好的、全新的城市形象,纷纷拟立法禁乞。而我,一个贫困的农民子弟,站在新年的门槛上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许多地方都不许乞丐行乞了,在这个新年里,那些乞丐们是否还能得到他们所企盼的新年食物? 为此,我想到了捡枯枝的贫民。这个贫民出现在卡尔马克思一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著作里。马克思说,捡枯枝、拾麦穗、采野果,都是贫民一直享有的习惯权利,“贫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发现了自己的权利”,“在贫民阶级的这些习惯中存在着本能的权利感”。从这样的句子里,我们不难看出,诸如贫民捡枯枝之类的权利,在马克思看来,是社会自发地产生的,同时又是得到社会公认的。 怪只怪,马克思在著作里没有提到乞丐的行乞问题,导致如今在中国的土地上,比起贫困者的命运,乞丐的命运变得更加窘迫起来。我们知道,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是在以贫民捡枯枝为例论述“合理的习惯权利”。其实,在我看来,贫民也好,乞丐也好,这个“合理的习惯权利”都是应该有的。马克思说“贫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发现了自己的权利”,乞丐何尝也不是这样。在天灾人祸后,人们为了生存,自然地就发现、并选择了行乞这种低微的生存方式。在长期的实践中,乞讨让人度过难关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也证明,乞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生存方式,是求生的本能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也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贫民阶级的这些习惯中存在着本能的权利感”,乞丐在乞讨过程中也存在着本能的权利感。 应当说,从本质上看,乞丐乞讨和贫民捡枯枝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都是一项“合理的习惯权利”。当然,说他合理,除了马克思的论述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允许乞讨是合乎社会进步的。社会不可能在一个社会人穷困潦倒的状态下,不允许他去乞讨,而眼睁睁地看着他死去。这是任何一个进步的社会都不允许的。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乞讨实际上是一种救助方式。难道我们连这个最廉价的救助都吝啬施舍吗?而且,允许乞讨还符合人们的善良风俗。许多慈善家都是乐善好施的,我们不仅没有责怪他们,反而报以特别的钦佩、赞赏,甚至提倡全社会都来做好慈善事业。而对于慈善家来说,他们在救助贫弱者的同时,也满足了他们的善良的愿望。对此,我想,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立法者不会违背人们的善良愿望而行吧? 有人说,在我国,行乞权不受法律的保护,并以此来支持各种禁乞的主张。然而,在笔者看来,这实在只能说是法律的错。法律为什么不把这个“合理的习惯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呢?我想,如果立法机关顺应了这个“合理的习惯权利”,获得的将不仅仅是乞丐的掌声。相反,如果把乞丐们这个“合理的习惯权利”都摒弃了,很遗憾,我们又多了一部恶法。(稿源:红网)(作者:李天伦)(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