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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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9:22 华声报 |
华声报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