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中共中央修宪建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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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0:20 石家庄日报 |
举行第六次会议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在吴邦国委员长的主持下,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共中央的建议将在本次会议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受中共中央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王兆国就建议作了说明。他说,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3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王兆国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宪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王兆国说,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并成立了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建议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会议还审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等法律草案和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