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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高额教育费我应当分担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1:13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编辑同志:

  我和妻子于1993年离婚,当时法院判5岁的孩子随他母亲生活,我每月承担350元的抚育费。这些年来我一直按时支付,相安无事。今年,孩子参加中考,虽然成绩不佳,但上一个公办普通高中是不成问题的。为让孩子上省级重点高中,前妻在没有和我商量的情况下交了2万元的择校费,事后要求我分担一半。我的经济条件并不好,根本没有这个承担能力,而且我每月的费用中已包括孩子的教育费,所以不同意分担这笔择校费。前妻很恼火,说要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到法院起诉我。请问,一旦闹到法院,法院会支持对方的主张吗?

  读者:项言清

  项言清同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应当指出,这里讲的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你们离婚时法院确定的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笔费用在一段时间内已基本满足了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学习的需要。当然,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提高和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会相应增加,原来法院确定的抚育费可能已经不能满足孩子的需要,因此《婚姻法》规定孩子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育费,但提出的要求应合理、适当。

  由于法律规定父母只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掌握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必要原则。即该笔开销必须是子女成长中必要的、不能缺乏的。如子女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学校的学费、书杂费等。二是履行能力原则。即是否增加抚育费,既要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如果不出这笔“择校费”,你孩子也可以在其他学校读书,并不会由此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行使,所以这笔由于择校增加的费用不是孩子必要的教育费,而且前妻在事前未就此征求你的意见,事后你也没有明确表示认可这笔费用,加之你也没有这个承担能力。因此,即使闹到法院,法院也难以支持对方的主张。

  本报法律顾问: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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