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将第四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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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2:51 扬子晚报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开始举行。在吴邦国委员长的主持下,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共中央的建议将在本次会议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将是这部国家根本大法二十一年来的第四次修改。 受中共中央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王兆国就建议作了说明。他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宪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王兆国说,建议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以下是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序言部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 第七自然段———原文:“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原文:“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原文:“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修改:原文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原文:“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经济方面 明确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第十一条第二款——原文:“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原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原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政治方面 “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第十条第三款——原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原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原文:“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八十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裎薄⒏鞑坎砍ぁ⒏魑被嶂魅巍⑸蠹瞥ぁ⒚厥槌ぃ谟韫业难潞腿儆坪牛⒉继厣饬睿⒉冀溲狭睿颊秸刺⒉级绷睢!毙薷模骸爸谢嗣窆埠凸飨萑嗣翊泶蠡岬木龆ê腿嗣翊泶蠡岢N裎被岬木龆ǎ挤桑蚊夤裨鹤芾怼⒏弊芾怼⒐裎薄⒏鞑坎砍ぁ⒏魑被嶂魅巍⑸蠹瞥ぁ⒚厥槌ぃ谟韫业难潞腿儆坪牛⒉继厣饬睿冀虢艏弊刺颊秸刺⒉级绷睢!? 第八十一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原文:“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九十八条——原文:“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新增条款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第十四条增加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据新华社电 宪法的前三次修改 在前三次修宪中,总共涉及十七处内容的自我修正。 一九八八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 当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涉及两项内容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 其中,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正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在一些地区,私营经济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有生力量。如何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让它在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变化了的社会实践向法律界提出问题。 此次修宪,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巨大影响。 一九九三年修宪:为“富强”奋斗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在多达九项的修改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改变。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这个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深意可见。 在这次修宪中,另一个大动作更加引人注目,即“市场经济”一词的入宪、“计划经济”一词的淡出。 修正案将原来“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等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等。 此前一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此次修宪,继“私营经济”之后再为“市场经济”正名,明确表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变革进一步深化。 一九九九年修宪:为“法治”鼓与呼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涉及六项内容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文本中增加的四个字,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这四个字就是:“依法治国”。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入宪,“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此外,在一九九三年的方向上,新文本又有进一步推进,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它指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此规定,在初级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入国家根本任务,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据悉,第四次修宪建议的形成过程,比以前更加广泛、充分地发扬了民主,修改更加慎重。知情人士评论,这次修宪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