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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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4:13 人民网 |
网友:乔新生 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判处沈阳黑社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涌死刑。现代传媒以最快的速度将这一消息传遍了大江南北。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引起公众如此持久地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提审这一普通的刑事案件?刘涌为什么最终被判处死刑?所有这一切都源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那份经不起推敲的终审判决书。正是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书的披露,为公众的怀疑提供了丰富的想象空间。普通公众的发言中固然有情绪宣泄的成分,但也包含着许多合理的怀疑。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虽然可能无法解开所有疑团,但至少会在法律上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说法。所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首先是一种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举动。 在刘涌一案中,人们疑虑最多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的小头目被判处死刑,而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些参与专家论证会的学者向公众的解释是,构成犯罪不仅要有客观要件,还要有主观故意,如果刘涌没有指使手下伤害竞争对手,那么刘涌就不应该对这一犯罪行为负责。正是基于这一点,一些专家认为刘涌根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要告诉公众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而且还会用大量的证据证明刘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指使手下伤害竞争对手。 在辽宁二审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刑讯逼供”的字眼。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对“刑讯逼供”并不陌生。但是,在刘涌一案中,刑讯逼供是不是存在?是否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二审判决并没有给我们一个答复。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对这个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在原审判决中,对刑法总则关于集团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分则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许多人包括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适用的表述上一定会作出详细地说明。 因此,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一次非常好的普法宣传活动,是一次对公民的再教育过程,也是一次重建司法权威,树立法律信仰的过程。我们不能期望一纸判决能够拨开刘涌案件中的所有迷雾,但判决书的公布毕竟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以及司法运作的整个过程。案件的事实与细节对公众来说或许不太重要,但法治往往体现在细节中。如果真心关注中国法治的进程,一定会从判决书的表述中发现许多有价值的判断,一定能从枯燥的文字中聆听到法治前进的足音。 刘涌已死。这不是民主的胜利,因为民主不等于法治。这也不是正义的胜利,因为正义虽然溶于个案中,但个案的胜利不等于正义的胜利。所有对这一刑事案件意义的无限夸大宣传都是我们应该警惕的,因为它会掩盖现实生活中的更多问题。刘涌一案所体现的公开透明精神,以及对民意的及时反馈都是值得我们惊喜的,但刘涌一案所暴露的问题更值得我们反思,为什么我们的刑法会出现如此多的歧义?为什么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法官要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上讨论案件?当一个个法官噤若寒蝉,不能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公开发表意见的时候,正义与邪恶之间的较量其实已经分出了胜负。我们远没有到庆祝胜利的时候。历史的经验一再告诉我们,每一次战术上的突破并不预示着战略上的胜利。我们在法治进程中还要做好攻坚的准备。刘涌一案审理中的一波三折,绝对不是提醒我们要改变现行的诉讼制度,在两审终审制之外再增加新的审级,而是在昭示我们,中国的政治改革刻不容缓。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