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从事外贸经营 解读外贸法修订草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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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6:31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根据现行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将该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于广洲说,草案将这一款修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充分利用反补贴 反倾销等措施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表示,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借鉴了主要贸易国家的立法经验,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反补贴、反倾销等救济措施,为我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和充分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关于指定经营,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指定经营。未经指定,不得从事指定经营货物的进出口。 关于对外贸易秩序,于广洲说,针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草案增加相应规定。 关于对外贸易调查,于广洲说,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了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草案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 按照刚刚提请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我国有望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应急预警机制,以应对外贸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就外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现行外贸法施行近十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外贸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也对对外贸易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草案作了上述规定。 于广洲说,为了适应外贸工作的实际需要,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国家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统计制度;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拟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于广洲在作关于外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草案规定:进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对构成侵权并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海关实施海关保护。 他说,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与本协定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者控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因此,草案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专有权或者优势地位的行为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禁止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 针对现行外贸法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处罚种类单一的情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拟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于广洲就外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这一修改是根据对外贸易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外贸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的。 他说,对一些对外贸易违法行为,除了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了3年内不受理其有关资格申请或者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国营贸易,或者未经指定擅自进出口指定经营货物的;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 他说,草案增加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人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对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禁止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禁止期限内再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