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部银行业法律草案 银行有望从事股票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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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6:32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决定草案和修改商业银行法决定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和修改,已基本可行。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三部法律草案有望提请表决并通过。 关于解决“到境外借款和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等方面”还存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职责交叉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说,经与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认为,到境外借款宜由人民银行监管;在银行间发行、买卖金融债券宜由人民银行监管;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从业资格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外发行、买卖金融债券,宜由银监会监管。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法律草案条款进行修改。 蒋黔贵说,三个法律草案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可行。 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此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正在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相关银行业专家指出,由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修改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这给商业银行业务留下了发展空间。 蒋黔贵说,对商业银行业务拓展这个问题,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又要考虑发展方向。目前我们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高,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能逐步放开,并要有严格的规范。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要严格限制,又不要卡死,应对此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