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上午召开宣判大会 李林添等被执行死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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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6:45 大华网 | ||
本次征集的文艺作品(项目),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匠心独具,紧扣时代脉搏,富有浓烈的地方色彩,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 征集的作品(项目)包括(潮剧、话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影视、歌曲、文学(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报送的作品可以是成品、半成品、简介和创作构思。 征集的时间截至2004年1月30日止。 报送的文艺作品(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审定。一经征用,即与作者签订合同,按有关法规一次性发给稿酬,再由我部推荐给有关单位进行排练、演出或拍摄、出版。 通讯地址:汕头市海滨路8号市委大楼3楼328室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文艺科 电话:8437314 传真:8450930 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 2003年11月6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宿华文报道:今天上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对4宗严重刑事案件的7名罪犯宣告终审判决,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犯李林添和抢劫罪犯胡小陆、陈玉辉、陈均远、罗少权被判处死刑,会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现年35岁的李林添是本市潮阳区贵屿镇农民,2001年3月3日上午,他得知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村与南安村的英歌队游行中发生冲突,即携带一支仿“六四”式军用手枪赶到现场,当其右眼角被英歌棒击中时,掏枪朝南安村方向的人群射击,分别击中被害人杨某的头部及另两人的腿部,致杨某死亡、另两人受轻伤。李林添作恶多端,还于1993年8月至9月间与其他同案人或分或合采用持枪威胁及暴力殴打被害人等手段在潮南区峡山镇等地抢劫3宗劫得人民币3万多元及摩托车1辆等财物,并致1人重伤;于1992年3月22日深夜与同案人放火焚烧贵屿镇南安村魏某的家,烧毁财物价值7万多元;于1993年9月5日及2000年12月25日分别纠集同案人持刀枪伤害被害人庄某、李某,致1人重伤、1人轻伤;于1993年8月28日上午与同案人将被害人庄某非法拘禁在北林村一旧屋中,在庄某之母交付500元后才将其释放。汕头中院依法对罪犯李林添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来源:《特区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