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07:10 解放军报 |
副教授 王一儒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一问题,抓住了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环节,必将进一步拓宽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使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经济增长点。有数据表明,在我国工业企业的增加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经达到三分之一强;在出口总额中,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比重超过50%;最近两年城镇从业人员中,在非公有制经济从业的比重超过60%。当然,现在还存在着制约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简单说就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改革滞后的部分,如城乡体制分割、金融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宏观领域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一些深层次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建立健全保护个人合法产权的法律体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保护个人合法产权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非公有企业财产权利的保护水平比较低;市场主体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以后,缺乏完整的民法规则的支持,特别是缺乏对物权、债权的完整规定。因此,应逐步建立法制化的财产保护体系、税收体系和其他经济活动规范体系,明确各产权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细化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法体系。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现在,一些给予外资的“国民待遇”,却不能给予具有国民身份的非公有制经济;竞争性行业中存在行政性垄断现象,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在这些产业中的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就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只要是未被禁止,就允许其办厂、投资。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应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同时,改革投资体制,减少对非公有经济的审批环节,降低行政性收费,使它们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人才招聘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待遇。 扩大金融体系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开放度。目前我国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开放度很低;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的机会少、规模小、期限短、比重低、品种少、担保难、成本高;证券市场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开放度也较低,银行技改贴息贷款、加速折旧减免税收等财政金融优惠政策,也与绝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无缘。因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系统;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和强化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监管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 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体系。目前,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不高,服务不规范,一些政府部门还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以检查收费代替服务和监督。为此,应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逐步做到把银行贴息、风险基金使用、改制上市等支持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同样运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企业及时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革,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改造;引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机构和机制,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培育、规范和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等等。(解放军报2003年12月24日第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