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徙自由也应写入宪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0:37 红网 |
中共中央22日公布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假如人权概念、保护私有财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建议被采纳并写入宪法,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遗憾的是,在这份建议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利。 迁徙自由指的是现代文明国家每一个公民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定居、就业的权利。它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人权。许多国家将迁徙自由确认为一项宪法权利。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都有迁徙自由的表述,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迁徙自由作为一项人身权利,与入籍、就业、工作、住房、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与宪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如人身权、政治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宪法中不写入迁徙自由,就把这项权利与其他权利人为割裂开来,其他权利都要依托户口才能实现,最终会导致这些权利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比如,按照现行法律,我国公民只有在户口所在地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么我们来看看深圳这样的城市,目前深圳常住人口有500多万,其中户籍人口仅为130多万。剩下的大多数人回到户籍所在地参与选举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深圳市370多万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虚置化了。 我国宪法也涵盖了一些普世价值,但没有迁徙自由,这些价值只会是纸上谈兵。比如说人人平等,由于现行的户籍制度并不认同迁徙自由,将公民划分为农民和非农民两大类,农民不可避免地沦为弱势群体。农民们在参与社会竞争时,不可能做到原始机会的均等和起点平等,人人平等只是一句空话。 其实,新中国宪法史并不是完全排斥迁徙自由的。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把迁徙自由列为人民的11项自由权之一。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只不过,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发变化,迁徙自由才从1975年宪法中删除掉。 虽然宪法删除迁徙自由是在1975年,但公民真正丧失这项权利要从1958年算起。这一年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从法律上剥夺了公民特别是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多少年来,一纸户口,导演了多少家庭的悲欢离合,一纸暂住证酿就了孙志刚式的血案,我们现在还在咀嚼丧失这项宪法权利的苦果,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也受到严重制肘。1982年宪法虽然被称为建国以后“最好”的宪法,但也没有确认和恢复迁徙自由权。1988年、1993年和1999年3次修宪也没有涉及这项权利。 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但由于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迁徙自由权,改革并没有价值导向,只限于一些“开口子”式的小改动,离公民迁徙自由的终极目标还相差甚远。 应该看到,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目前,公民迁徙自由已受到广泛的认同和尊重,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已是人心所向。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也迫切需要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而人是最充满活力的要素。在宪法层次上确立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是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作的根本途径。公民在迁徙自由中能够寻找到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人生路径,从而使人生价值最大化。迁徙自由还让市场来配置人力资源,大大节省人才流动的交易费用,并通过有效开发个人潜能的方式实现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户籍制度已出现了一些松动,石家庄、山东、广东、安徽等地正在洞开城门,虽然力度有限,但毕竟坚冰已破,迁徙自由已是不可阻挡的时代的潮流。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是顺应时代潮流之举。(稿源:红网)(作者:柳长盛)(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