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作风建设 汕头市委组织部作出八项规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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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1:02 大华网 | ||
本次征集的文艺作品(项目),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匠心独具,紧扣时代脉搏,富有浓烈的地方色彩,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 征集的作品(项目)包括(潮剧、话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影视、歌曲、文学(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报送的作品可以是成品、半成品、简介和创作构思。 征集的时间截至2004年1月30日止。 报送的文艺作品(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审定。一经征用,即与作者签订合同,按有关法规一次性发给稿酬,再由我部推荐给有关单位进行排练、演出或拍摄、出版。 通讯地址:汕头市海滨路8号市委大楼3楼328室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文艺科 电话:8437314 传真:8450930 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 2003年11月6日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组织工作公道正派,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机关作风建设,近日,汕头市委组织部作出八项规定: 一、要客观公正评价干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二、要严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工作的情况及其他秘密。 三、要谨言慎行,不准对工作对象随意表态,封官许愿。 四、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不准懈怠懒散,不准违反程序办理工作业务。 五、要提高工作效率,对应办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准拖延耽误。 六、要平等待人,热情服务,不准冷漠对待工作对象。 七、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任何方便。 八、要严于律己,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馈赠。(来源:《汕头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