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况可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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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5:57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一、“滞后补缴” 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滞后以及新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补缴的。 二、“流动补缴” 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因职工流动、退休(职)、失业等原因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为全部职工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全部补缴的,可作出补缴计划,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单独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接续补缴” 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其在1994年10月至2003年底期间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各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原企业凭相关证明,按规定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十五年。允许继续参保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判令补缴” 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责令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五、“一次性医疗保险费补缴” 符合享受定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时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