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主动交代收受赖昌星轿车 庄如顺死刑改判死缓(组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6:08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
为赖昌星通风报信 一审数罪被判死刑 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对庄如顺被控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庄如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认定的事实有:1996年初,时任福建省公安厅对外联络办公室主任的庄如顺收受赖昌星送给的一部全新丰田“佳美”小轿车(价值人民币425500元),并应赖昌星的要求,1996年2月以外联办派遣人员的名义为赖的妻弟曾铭铁办理了《前往香港通行证》。 1999年8月11日至12日,庄如顺得知海关部门侦查赖昌星走私犯罪行为,并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缉捕赖的情况下,四次打电话给赖昌星,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并要求赖昌星出逃成功后回电话,严重干扰破坏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要求考虑立功表现 庄如顺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庄在上诉中自我辩护说,自己主动交代收受赖昌星小汽车及吴光铁钱款是自首;所收受的小汽车经厦门市价格事务所认定车身价值仅为人民币370500元,一审认定小汽车的价值过高;一审认定庄应赖昌星要求为曾铭铁办理赴港单程证与事实不符。 除了上述理由,庄的辩护律师还提出:庄如顺对赖昌星所送小汽车只是占用,而非占有;对于庄如顺向赖昌星通风报信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原判认定庄如顺与赖昌星电话通讯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受贿情节认定是错误的,庄如顺的行为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庄如顺在一审判决后检举揭发了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要求法院确认庄如顺的立功表现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认定主要事实 重新核定轿车价值 福建省高级法院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庄如顺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应辩护人要求为其收受的小轿车进行了重新鉴定,认定其价值为370500元人民币。 二审法院还认定,虽然庄如顺在曾铭铁赴港申报手续上签过字,但没有证据证实是应赖昌星的要求而办。法院因此采纳辩护意见,否定了一审认定的有关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赖昌星贿送庄如顺小轿车,目的在于拉拢腐蚀和利用庄在公安机关身居要职的条件,为其走私犯罪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保护。庄如顺不仅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提供侦查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还指使赖昌星出逃境外。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还同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从法理上讲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原判将庄如顺受贿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指使赖出逃境外的行为作为受贿谋利情节从严处罚是正确的。 主动交代受贿情节 二审死刑改判死缓 法院认为,在调查期间,庄如顺主动交代收受赖昌星贿送的丰田“佳美”轿车一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情形,不能视为自首,但该情节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二审改判其死缓。庄如顺在二审期间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线索共七条,但经查或无实据,或不能构成犯罪,这种检举揭发行为尚不具有立功条件。 庄如顺 庄如顺原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曾任漳州市公安局长,并为创建漳州公安110作出过重要贡献。在中央专案组查处厦门远华大案的过程中,庄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被发觉。继原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被抓后,庄成了远华走私大案中第二个被“双规”的官员。1999年8月28日,庄被批准逮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