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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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6:59 红网 |
1997年1月9日,走马岗村委会与杨明才达成口头协议:将诉讼所得收入按6:4的比例分成,村委会得60%,杨明才得40%,其中杨得的40%中含一审和二审的所有开支费用。 该协议到底是不是合法有效呢?这在当地有不同的争议。 鼎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2001)常鼎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中这样认为:“在进行索赔植种赔偿款过程中,由原告(指195户植种受损农户)和被告走马岗村民委员会共同委托第三人杨明才协调索赔事宜,经手所有索赔支出且限额在40万元内开支的协议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及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而195户植种受损农户在一份民事上诉状中称,该协议本身就构成欺诈,即使个别诉讼代表同意,也是被威迫的。一无权、二无钱、三不懂法的195户植种受损农户只得任人摆布。 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胜群表示,诉讼过程中,走马岗村委会背着受损农户和杨明才达成口头协议,以40万元费用包干打这场植种官司,本来就是乘人之危、落井下石,其口头协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稿源:红网)(作者:刘怡斌)(编辑:叶海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