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这是典型的坑农事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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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0:04 红网 | ||
郑律师表示,如果说贺家山种子公司向农民提供不纯的稻种亲本,坑害农民是过失。那么走马岗村委会相关人员和诉讼代理人串通某些经办法官大肆挥霍、侵吞植种赔偿款则是故意坑农。 他认为,农民植种受损,法院判决应获101万余元赔偿,通过省市区领导多方协调,终于执行到位80多万元,尚可聊以为生。可是,诉讼中走马岗村委会背着受损农户和杨明才达成口头协议,以40万元费用包干打这场植种官司,本来就是乘人之危、落井下石,其口头协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郑律师气愤地说,走马岗村支书、主任、会计、出纳,他们还要插手开支费用,从中渔利。本案实际支出了官司费用达55万余元,195户制种受损农户仅以冲抵上交提留的形式获得26万余元,让农民怎么活下去。如此坑农,置农民生计于不顾,那些接受礼金、礼物,请请钓、请跳的某些法官又于心何忍?在践行“三个代表”的今天,实属罕见!这些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农民财产的侵占,于理于情于法都应得到正义的查处。 他忧心忡忡地说,受害农民为讨公道,历经诉讼,几年来没有得到公正判决,无不发人深省。(稿源:红网)(作者:刘怡斌)(编辑:叶海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