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扣押他人物品,都匀市法院一审判决——城管局赔偿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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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1:16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12月24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对都匀市民徐保金及母亲万腊香状告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扣押商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败诉。 原告徐保金、万腊香诉称:1998年5月25日,都匀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现改名为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对原告合法经营的门市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扣押原告的146双皮鞋及2个柜台、4个木架等物资。在制作扣押清单时,未标明被扣物品的价格,属行政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扣押商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 被告辩称:在拆除徐保金的临时门面时,由于徐保金不配合,为避免财产损失,门面内的物品经清点确认后,由都匀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出具暂扣条并负责保管和处理。后来,都匀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书面通知徐保金领回被扣物品,被徐保金拒绝。扣押人对暂扣物品无长期保管的责任,由于原告拒绝领回暂扣物品,导致被扣物品毁损,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另外,暂扣行为发生在1998年,原告现在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都匀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法时将徐保金临时门面内的物资扣押没有法律依据,属越权执法,应依法撤销,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故判决被告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赔偿原告徐保金、万腊香8318元。 判决后,原告以赔偿金少为由表示要上诉。 (柳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