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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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3:22 人民网 |
人民网南京12月25日电记者龚永泉报道:江苏省政府发出通知,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据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28个县(市、区)开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