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镇谣言四起突显公众知情权的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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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01:29 红网 |
“秭归归州一家大酒店的服务员被人强奸后残忍杀害,现在镇里闹得沸沸扬扬,也不知到是真是假”,21日,一个隐藏了号码的电话突然打给了记者。这位热心读者在电话中说,这个案件听起来很吓人的,谣言四起,弄得派出所很被动,只好在电视上做了辟谣广告。(2003年12月24日《三峡晚报》)我觉得,小镇谣言四起是公众知情权的缺失造成的。 什么叫作知情?在古汉语中,“知”最初词义为“词也”,有语言学家认为,“知”还应该有“识”的意思,也就是人的感知力。《论语》:“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权”原为一种木的名称,后来为度量的秤锤。《孟子》:“权,然后知轻重。”也就是一个人立足平衡之基础。“知情”一词其实在《后汉书》中已经使用:“汉律与罪人交关三日已上,皆应知情。” 我国民众知情权是依据什么而来的?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但可以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中推导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众的知情权是一个现代社会公民的天赋权利,它的存在,并不是什么人的恩赐。从宪政的角度来说,一个政府、一个部门,对于人民知情权的满足,是源于他们的存在是基于人民授权这个基本“法理”,是政府部门的天然的责任和义务。 知情权有什么作用呢?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美国学者艾莫生曾经尖锐地指出:“政府所作的坏事、所参与的邪恶的事情,大部分是秘密干的……倘如事先让公众知道并交付讨论,它们大概不会发生,所以,我们要从一切事情都应该公开而不应该保密这一前提出发,然后才有必要产生某些例外。”知情权还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它要求政府要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了解自己的地位,以保护自己。比如遇到突发事件后,公众只有知道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才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列宁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如果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人民就无法选择、监督政府。 知情权的缺失就会导致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的不相信,相互的猜疑,混淆视听,更为严重的就是导致谣言四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这对人民来说是有关部门在侵犯他们的知情权,对政府来说给自己的工作和决策也带来了被动,无端的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压力。就拿开头的这个事例来说吧,因公众知情权的缺位,谣言迅速传播给当事人生活、经济造成极大的麻烦,也给当地的公安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其害莫大焉。 所以说,对于社会上的突发的重大事件,公众的知情欲十分强烈,这就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地发布准确的信息,让公众对事件的进展有更多的了解。这不仅仅是一个让群众知道什么的问题,也是我国民主法制所要走的道路。(稿源:红网)(作者:田德政)(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