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批清理规范方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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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09:38 红网 |
红网长沙12月25日讯(记者欣悦)湖南省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方案,已经今年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今天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第二批收费清理规范方案为: 清理取消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服务性收费16项,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清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不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部门6个。这6个部门分别是计划、粮食、保密、建材、老干、气象部门。 除清理取消已不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6个部门外,其余36个部门的收费清理规范文件拟分三批分别发文向社会公布:第一批为财政、物价、知识产权、铁路治安4个部门,有关收费清理规范的文件已经下发;第二批为司法、水利、科技、药品监督、审计、通信、烟草和旅游8个部门,有关收费清理规范的文件拟于近期发文向社会公布;第三批为信息产业、外贸、体育、统计、地震、老龄、法制、海关、检验检疫、轻工、安全生产(煤炭)、档案、外事侨务、人行、保监和证监等17个部门,有关收费清理规范的文件拟在明年3月份前发文向社会公布。 附: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16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取消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 2、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3、取消法制部门收取的行政复议费。 4、取消外事侨务办收取的捐赠物品发放手续费。 5、取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 6、取消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执法行政复议费。 7、取消保密部门收取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和核证包装材料费。 8、取消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 9、取消粮食部门收取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工本费和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粮油登记本工本费。 10、取消水利部门收取的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堤垸保护费。 11、取消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准运证收费、境外厂商农药实验审批费、境外厂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审批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进口农药登记费。 12、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及能源计量验收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 13、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进口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进口化妆品审批费、进口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碘油丸收费、乡村医生考试、村妇幼保健员考试、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资格证、乡村医生从业证工本费、村卫生室、医务员管理费。 14、取消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等级鉴定费、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工本费。 15、经2003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IC卡收费。 16、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 17、取消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 18、取消档案部门收取的复制费和咨询服务费。 二、对30项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进行调整,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划归到质量监督部门。 三、将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气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5号)规定的气象部门的全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将经济贸易部门收取的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3、将司法部门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4、将地震部门收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稿源:红网)(作者:欣悦)(编辑:张广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