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等口岸城市获准药品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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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09:4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通讯员王六芳记者范萌)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能从国内指定的18个口岸城市报关进口,宁波口岸名列其中。 其他17个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重庆、南京、杭州、福州、厦门、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进口药品的到岸地必须为上述18个城市所辖口岸,其中浙江省的三个口岸分别为萧山机场、杭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和北仑港。从任何其他口岸进口的药品,不予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另外,自明年元旦开始,原先由口岸药品检验所承担的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职能将分离,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负责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检所承担检验工作。(来源:中国宁波网) |